不以用工形式的差异为转移。以下是具体分析: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精神:
结论:用人单位有义务向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临时工、暑期短工等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其用工形式的特殊性而免除。
建议: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还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潜在的劳动争议风险。因此,规范用工、依法支付相关津贴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