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支付】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结论:前配偶不能以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为由直接拒绝对方探视孩子。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且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应对建议:
风险提示:擅自拒绝探视的行为可能导致对方提起诉讼,要求保障探视权。而抚养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抚养费问题,才是合法、有效的维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