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的发放对象主要针对在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室内高温环境工作的劳动者。对于实习生、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人员是否有权领取高温津贴,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各地可能有具体细则,但基本原则一致)强调,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是用人单位,发放条件是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
劳动关系是核心:高温津贴的发放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实习生、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人员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判断其是否有权领取高温津贴的关键。
“高温环境下作业”是实质条件:无论何种用工形式,只要劳动者实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不能有效降温至33℃以下的室内工作场所作业,就满足了发放高温津贴的实质条件。
实习生、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在高温环境下作业,就应当享有高温津贴。 实践中,需结合具体用工性质、工作内容以及地方规定综合判断。用人单位不能以用工形式灵活为由,规避其应承担的高温津贴发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