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核心争议点在于:居家办公人员是否属于“高温作业”的范畴,即其家庭住所是否构成需要支付高温津贴的“工作场所”。
综合上述分析,远程居家办公人员在高温天气下,通常不能享受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因为其工作场所(家庭住所)的温度并非由用人单位所控制,其高温环境的风险也并非用人单位能够直接管理或减轻,不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法定条件。
建议:
总结:高温津贴的发放与工作场所的温度及用人单位的控制能力密切相关。远程居家办公人员的家庭住所不构成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高温津贴责任的“工作场所”,因此一般不应享受该津贴。